2008年3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偷录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?
徐英杰

    郑先生问:
    我的一位朋友因受领导的口头指示,而做了违反法律的事,在受查处过程中,我朋友讲明了其是根据某领导的指示办的,可在侦查机关向该领导取证时,领导却予以了否认。我朋友被逮捕后,其家人在与该领导私下交谈质问时,进行了私下录音,偷录下了该领导承认是其安排的事实。不知此偷录的证据在法庭审判时,能否作为证据使用?
    本报释疑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1条规定:“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。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、引诱、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被告人供述,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根据你的叙述,你朋友家人以偷录的方式取证,其手段是非法的,故其所取得的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据采用。
    建议你让朋友的家人把相关线索向有关侦查或审判机关提供,让有关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,而不能私下以非法的方法取证,否则不仅徒劳,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。